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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贺铨华体网:将产学研合作提到技术创新高度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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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du.cn 2009-05-19 摘自: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产学研合作不是一个新概念,但为什么新形势下,国家更加重视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各方现实心态如何?如何理解以企业为主体?成功合作的要素是什么?中兴通讯作为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的典范企业,日前在深圳召开了“产学研合作论坛”。在此论坛成立大会上,华体网邬贺铨副院长对上述问题作了精辟的阐述。

        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创新

  以下是邬贺铨华体网在中兴通讯产学研合作论坛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摘要:

  一、要将产学研合作提高到技术创新体系的高度

  产学研合作的提出已有很长时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后,明确了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将产学研合作和技术创新体系联系在一起,把产学研合作作为建立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产学研合作提到战略的新高度。

  有人认为,技术创新不见得非要进行产学研合作,很多高校和研究所也能做技术创新,也能做开发。这是对创新的理解问题。创新本身不是学术词汇,而是经济学上的一个观点,把新思想、新技术通过应用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完成创新过程。

  因此,单纯的论文和专利,如果没有落实到应用上,就没有完成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是学校、研究所还是个人,完成技术创新,都要进入“产”或者说进入应用的领域。高校从“学”和“研”一直做到“产”,这种情况在过去也有过,但“产”的含义是产业化,它不仅是生产还包括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产”毕竟不是高校的优势。高校和研究院所通过与企业合作而接近市场,将加深对产业的理解,研发的目标更有针对性,另外高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也有利于安排本科生的毕业实习和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对培养人才特别是培养创新思维有积极的意义。

  也有人认为,现在国家倡导产学研合作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言下之意,等到我们企业创新能力强的时候,产学研合作就没必要了。这是一种误解,产学研合作对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仍然必要,通过产学研合作从外部获取技术与企业本身自主研发是互补关系,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可能会速度更快,更节省资源。另外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越强,对外来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也越强,产学研合作的效果更显著。美国企业的创新模式从70年代自建中心实验室、80年代企业内产品开发中心发展到90年代收购源于高校成果孵化的高技术企业和新世纪的开放创新,越来越重视产学研的合作。

  以上从技术供应方和技术接受方两者说明产学研合作对双方的好处,从国家来看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形成其意义更大,密切了教育、科研与经济的结合,使国家产业核心竞争力发展进入的良性循环。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排名,我国企业获得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的机会与能力,在所评国家中一直排在最后几名。对我国而言,产学研合作不顺已经成为技术创新体系的短板,制约了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

 二、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

  一般地说,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都赞成产学研合作,但对于以谁为主或何谓企业为主体仍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企业为主体是方向,但我国的企业普遍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目前在产学研合作中提企业为主体为时尚早。甚至认为目前提出以企业为主体产生了一些副作用,国家一些面向产业或应用的开发项目要求企业牵头申请,一些高校和研究所的技术人员有失落感,抱怨参加企业牵头的项目不但经费分到很少,技术上要啃硬骨头,等到最后成果申报奖项的时候,也还是配角,好处都让企业拿去了。

  还有些企业要求高校把成果只转给他一家,不能转让给它的对手,但高校认为转给一家收益太少,要转给更多的企业才行。有人就认为强调企业为主体使高校和研究院所本来可以为行业服务的职能缩窄到某个企业了。事实上企业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国家科技开发项目都要由企业牵头,尽管近年来国家科技项目由企业领衔承担的数量在上升,但高校和研究院所牵头的比例仍然不低,在“863”计划和“973”计划的项目中更为明显一些。

  很多高校和研究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项目时为了表现产学研合作也会邀请企业参加项目,但有企业反映他们的主体地位仅体现在被要求提供项目自筹经费的责任上,难以参加核心技术的开发,仅仅是“友情演出”,还有些高校和研究院所将好的成果留给自己转化,交给企业的成果离可生产性和市场较远。当然作为主体的企业也应为产学研合作多创造条件,有些企业担心高校和研究院所了解企业的技术状况后可能会扩散到其竞争对手,而不愿意让高校和研究院所深入到企业内部,甚至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后,自己无力开展消化吸收,也不愿吸收科研单位和高校参加,无法形成产学研密切合作的联合消化吸收的体制。上述问题并不在于以企业为主体,如果提以高校和研究院所为主体也会出现,既然合作就要处理好双方利益的兼顾问题,在效益分配问题上,要加强理解,尊重合约,否则合作就难以持续。

  我认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并不简单以企业是否是技术开发力量的主体来衡量,而是说企业是提出开发课题的主体,是开发经费投入的主体,是开发成果应用的主体。当然我们更希望企业本身也成为技术开发力量的主体,虽然有些企业目前还不是某个课题或某项技术的开发主体,但不能否认这个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导作用。这里很重要的是企业从一开始就应该参与研究开发,而不是等到高校和研究院所完成研究和实验室开发后再接产。

  过去,产学研相结合的主要模式是高校和科研单位先有研究成果,然后再寻求转化成为产品的途径和合作者。而企业作为生产部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希望科研成果能迅速为之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科研单位往往既寄予过高期望。对于企业来说,指望高校和科研院所拿出的成果马上能投产,这是不现实的,因为面向产品的二次开发的工作量更大,从中试到工业化需要更大的投入。

  过去二次开发的任务由应用型科研院所承担,但应用型研究院所转制后,一些大院大所变成了行业里的小企业,过去面向企业服务的事业单位变成了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过程本身促进了应用型研究院所的技术与产业直接结合,加快了他们自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但他们忙于自身的生存和应付上级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造成了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缺位,在国家创新体系里造成二次开发环节的缺失。弥补这一缺失的措施是企业早期介入高校和研究院所的研发过程,高校和研究院所参与成果的转产过程。这就要求企业增强自己的开发能力,高校和研究院所要深入企业了解需求,而不是从论文中选题,研究后再回到论文。对于高校来说,有各种各样的考核指标,SCI/EI导向的影响比较强。

  一些著名的高校现在纷纷朝着研究型大学发展,中国需要有研究型大学,但有一种误区,认为承担面向企业或应用技术开发任务会降低研究型大学的身份。一些企业反映,一些理工科大学离企业越来越远了,因为企业根本没法用他们的SCI/EI的成果。究竟论文是技术开发成果的副产品,还是技术开发成果是论文的副产品,这是值得思考的。目前高校和研究院所的考评制度没有从根本上鼓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服务企业,一定意义上,SCI/EI的导向使高校的成果离技术创新变得远了一点。我认为这需要通过教育体制改革来弥补。

 

 

 

  产学研合作有一个观念要转变。过去我们谈成果转让,但“成果”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而且有些成果离可生产性很远,现在产品在市场上更新换代的节奏越来越快,企业转化一个成果,生产一年后,第二年可能就淘汰了,或至少需要改型升级。所以,产学研合作必须从成果转让上升到技术转移,企业不能等到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完成再去谈合作,应该在初期就介入高校、科研院所的开发,从中培养出人才,然后连人带成果和技术转移。技术转移的目的不限于某一项新产品,应更看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此产学研合作应从面向某一产品的项目合作发展到高校、研究院所与企业建立面向长远的联合研发中心,或者在政府支持下建立面向区域创新的行业技术服务平台,我觉得这是值得提倡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三、要将“产学研”合作拓展到“产学研用”的合作

  国家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其中的市场为导向就是应用导向。例如在国内通信行业,电信运营商虽然不是最终消费者,但他们代表了用户,运营商能反映市场需求。如果使用部门不参与产学研合作并作为重要的一环,那么产学研合作是很难完成的。以TD-SCDMA为例,如果没有一个运营商承担TD网的建设与运营,TD再好也不能完成创新,也不可能应用。所以,在产学研用合作中,应用是很重要的。运营商的作用不仅是在使用制造企业的产品建网和业务开发阶段体现,制造企业在着手产品开发的时候,就应该主动了解运营商对未来产品的应用需求。

  在产学研用合作中运营商是龙头,也是受益者,运营商参与或了解系统设备和终端的开发,对于他们掌握系统设备和终端的性能、优化网络的组织并进一步实现业务创新都是有益的。在向最终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方面,运营商和设备制造企业以及其上游的高校、研究院所是在同一个价值链内,运营商在产学研用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是运营商的重要社会责任。(来源: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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